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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本质是“用工税”——社保困局的再思考与建议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社保的统筹基金部分,性质相当于“用工税”,其税负率超过30%,大大增加用工成本,影响社会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和研发型科技企业尤为不利,并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

另一方面,国民的社会保障也必不可少,不改变社保体系,大幅降低社保费率是做不到。

“企业用工负担重、员工受益不明显、社保基金压力大、征缴合规比例低”,社保困局亟待破局!

降低社保统筹基金缴费比例,通过个税或其他税源来充实社保基金。给予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的弹性。

一、为什么说社保的本质是“用工税”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但社保是从劳动者的报酬强制分走一块,对劳动者并不总是绝对有利。如果绝对有利的话,劳动者应该欢迎才对,但现实中,并不少见的一个现象,那就是企业愿意为员工合规缴纳社保,员工反而不乐意,希望企业把钱发到手,从工资中扣缴他个人承担的社保,就不高兴了。

有人可能说,这些人短视、愚蠢,其实哪有那么多蠢人,这些人无非是算计了各项利益后,觉得缴纳社保不划算,因为未来社保能否领取到、何时领取、领到多少都有很大不确定性,尤其对流动就业人口来说,缴满十五年以及跨地区社保转移都有难度,交上去的社保最后可能只是为充实社保基金做了贡献,个人得益有限,所以员工自己也不愿缴纳社保的想法,恰恰是一种理性权衡后的决策,而不是短视或愚蠢。

图:上海税前月薪1万的五险一金及个税缴纳情况(不考虑个税专项扣除)

 以上海一个税前月薪10000元的职工来说,个人需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失业)1050元,占工资比例10.5%;单位承担五险3120元,占工资比例为31.2%,如果算上住房公积金,企业支付的用工成本为13820元,员工到手税后月薪为8135元。(2019年,新个税法允许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个税预计会再减少几十元)。

其他地区略有差异,但总体来看,个人承担的社保比例约在10%左右,企业承担的社保比例约在30%左右。对没有单位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报销,一般是缴费基数的22%~40%(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较高,养老缴费比例为28%,医保为12%)

(注: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保范畴,本文讨论的社保不包含住房公积金)


 有人说社保是个庞氏骗局,笔者并不认同,庞氏骗局受骗人是自愿交钱加入的,社保是强制缴纳的;庞氏骗局是承诺高回报的,社保并没有高回报。虽然由于代际支付转移的关系,社保目前存在空账运行现象,收支不平衡,现在或未来的社保基金可能会出现支付困难,但社保体系总体并不存在骗,而只是跨时间、跨空间的再分配而已,这种再分配机制由于收支体系的设计问题,可能会出现入不敷出,会导致有人受益、有人受损。

 现有社保,说白了就是从用工报酬(对企业来说是用工成本)拿一块出来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两个维度:一个是时间上再分配,就是把现在的钱推迟到未来发(退休后领或生病时领),这块主要体现在社保个人账户;另一个是空间上再分配,就是社保的所谓调剂功能,社保基金统筹部分是在不同人群(贫富之间、代际之间)间相互调剂。

 如果是纯粹保险性质的,应该是缴纳金额和偿付待遇有强关联的,交得多拿得多,目前个人账户具有这个性质,但在社保中占比不大;如果是税收性质,则具有再分配的调剂作用,现有社保统筹基金则发挥这个功能,在社保基金中比例较大。

 因此,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计入社保统筹基金的缴费,说白了就是针对工资总额征收的“用工税”,国家拿它去保障纳税人的养老和医疗。社保虽然具有一定的保险性质,但总体来看,社保差不多相当于75%的“用工税”+25%的保险。

 从政府初衷来说,保障职工退休养老、医疗、生育待遇是对的,有网友评论:“连员工工资和社保费都赚不回来的企业到底有啥存在的价值?别扯什么就业。这就是饮鸩止渴。现在可能多了几个就业机会,未来大多数人的养老怎么解决?靠政府对未来的企业收养老税?还是靠未来企业对员工多发一笔父母赡养费?鼠目寸光。”

有人说,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能仅仅解决职工当前的生活费用,也要担负责任,给员工养老提供保障,否则,这些职工退休后将老无所养。

但对雇佣员工的企业来说,从经济学角度,企业支付的用工成本是换取员工劳动服务,支付金额也是基于劳务服务给企业创造价值、劳动服务的市场定价水平来设定的,企业并没有直接负担员工养老的义务。

 假定两个员工提供的服务是一样的,不能说因为A员工可以活到90岁,B员工只能活到70岁,就要多给A员工钱。当然,企业支付的用工成本,有多少交养老保险、多少交医疗保险、多少交个税、多少给到员工个人(员工拿到这些钱,也可能部分用于消费、部分留到未来养老,是员工自己决定),则是国家的社保及税收政策所决定的。

对企业来说,考虑是否雇佣该员工,关心的是总用工成本;而对员工来说,考虑的则是自己能拿到的薪酬工资以及未来能享受到的社保福利。

 从国家角度来说,政府需要考虑国民的退休养老、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问题,但用何种方式实现这种保障、保障到什么程度,则值得研究和探讨。

 以养老为例,每个人保障自己养老生活来源方式有很多种,自己存钱、买房、投资、工作挣钱(退休后有劳动能力的)、子女赡养、购买商业保险、国家税收补贴、社保基金等,社保基金只是当中一种来源。古代社会没有社保制度,老人的养老也主要通过其他各种方式予以解决。

 现代社会设定的强制性社保制度,功能在于:一是强制储蓄功能,防止没有强制性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有些人会超前消费,把钱花光,陷入老无所养的状态;二是调剂功能,不同人收入水平不一样、寿命长短不同,完全靠自己收入储蓄,没有养老保险制度,有些人会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之前朱总理说过:“社保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实际上,我们是包不起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利补充!”。

各地、各人的收入水平不一样,政府强制性的基本保障水平应当设定低一点,超过基本水平的额外保障,可由商业保险解决,企业和员工自愿缴纳;

其次,对社保资金来源,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账户资金是个人缴纳的,记到个人名下,而统筹基金则是企业承担缴纳的,这块征缴是符合税收的三个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类似于企业的其他税费(例如教育费附加),只是征收上来后用途是限定的,但与个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比如某人年薪1000万元,对某些实行双基数的省份来说,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为为职工工资总额(不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企业相当于要为其承担300万左右的社保成本,相当于对企业征收的以工资总额为计税基数的“用工税”。

 也许有人会说,企业社保不具有“无偿性”特点,缴纳社保后,参保员工可以获得退休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而税收则是无偿的。其实,国家税收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也可以享受基于税收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而社保基金只是专收专用而已,统筹基金部分与税收性质相差不大。

 可见,社保的本质是“用工税”(尤其是企业承担的那部分),只不过目前是法规上并没有采取税的说法,是以强制缴费的方式而已。社保费用今后改由税务部门征收,也一定程度说明企业社保缴费具有税的性质。

(注:以下所说的“用工税”,指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



二、“用工税”性质的社保困局和不利影响


社保困局:企业用工负担重、员工受益不明显、社保基金压力大、征缴合规比例低!

 笔者前几天写过:“那些认为社保移交税务后,老板不能欠他社保的人,根本不明白他们就是最容易失业的第一批人。”

有人认为员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要求企业足额缴纳社保是正当合理的要求,我在为企业违规行为狡辩。

其实,遵纪守法是企业和个人最基本的要求,没什么好讨论。我当然也是提倡企业合规合法经营,赞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很多企业来说,其实也是愿意合法合规经营,并不想冒违法的风险。

但目前社保法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真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还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对劳动者完全有利,那为什么有些劳动者不愿多缴社保;那些社保没足额缴纳的企业,如果员工觉得社保对自己很有利,完全可以和企业商量,自己到手少拿点钱,把社保缴足。

 社保未合规足额缴纳,成为民营企业的一个普遍现象,这背后的原因,岂不值得反思?

 社保高缴费率、社保移交税务、加强社保征管,这些对经济发展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第一,本质是“用工税”的社保制度,造成人工成本不合理上升,影响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和研发型科技企业尤为不利。

对企业来说,给员工多发1万税前工资,企业工资总额就增加1万,为此,要承担超过30%的社保成本(这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的社保支出,员工并未直接感到受益),而且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用工成本是没有进项税抵扣的,购买机器设备还有16%进项税可以抵扣(以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少交),因此,花同样多的钱去雇佣员工,和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实际成本相差16%左右,再加上社保支出,用工成本就会增加很多。这种用工成本的上升,使得企业雇佣员工意愿减少,能用机器替代的,会考虑优先用机器。国内工厂大规模“机器换人”现象,一方面与技术发展有关系,另一方面与用工成本上升有很大关系。另外,人工上升,使得大量工厂,开始搬迁到人工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甚至回流到发达国家;或者采取业务外包,而不是雇佣员工;或者涨价;或者撑不下去干脆关门。

 而且,社保这种的“用工税”与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还不一样,“用工税”的征税基数是工资总额,只要用工、发放工资就要缴纳,增值税是要有业务收入才交、所得税是企业或个人赚钱了才交;从税负率来看,“用工税”的税负率也超过很多税种。这对很多高科技研发企业和创业企业也非常不利,企业高薪聘请研发人才,产品还在研究,还没有实现收入,但对不起,只要你给招进的员工发工资,这个“用工税”就要开始交。所以,最近很多知名科技公司也在停止社会招聘或缩减员工,既与宏观经济形势有关,也和社保压力带来的用工成本上升也有很大关系。

如果大量企业因为用工成本过高,减少用工或搬迁到国外或关闭,对我国就业和经济发展势必会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会破坏社会正常雇佣用工关系,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过高的社保成本,使得很多企业在寻求降低社保成本的途径。要合规降低社保成本,一是降低缴费费率,这个是国家法定的,企业没法改变;二是降低缴费基数,目前社保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要降低工资总额,就得把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其他形式所得,不外乎转变成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分红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方式,或者违法通过虚开发票列支。这就需要改变原来正常的雇佣关系,但转变为其他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也难以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权益。

从整个社会来说,为了规避社保成本的各类操作也是需要实施成本的,增加了整个社会不必要的运行成本。

比如,现在物流快递行业,公司和大量快递人员往往都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采取业务外包或购买服务等形式,避免承担高额社保成本。

有人感到奇怪,说劳务外包怎么能降低社保成本?这些人员无论在哪就业,都应该要缴纳社保,都总归要养老和医疗。确实,如果每个企业都完全合规缴纳社保,那就算劳务外包,也并不能降低社保成本。但现实中,大公司会更加合规,如果直接雇佣员工,则要足额承担“用工税”,而对于小公司或个人,基于现实的利益计算,会选择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保,把工资所得转化为其他所得,逃避了“用工税”,虽然未来的社保待遇也会受损,但自己到手的钱多了,也能弥补法定社保待遇的损失。

 第三、“用工税”税率过高,虚假发票盛行,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前段时间,大连某软件公司企业家因50万虚开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抓,引起网上热议。就是行业里找人干活,支付对方劳务报酬,为了避税,采取找公司开票走账方式来支付报酬。

目前,如果通过雇佣用工关系,走工资发放路线的话,以前面上海为例,企业支付现金13120元,扣除五险一金及个税后,员工拿到手是8135元,用工成本的38%是支付五险一金,员工到手收入占62%。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强烈动机降低社保支出,通过虚开发票列支费用,或干脆分红交税等各种方式,规避社保,影响了正常交易秩序。

 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保体系,给国民予以保障,方向是对的,但目前“用工税”性质的社保缴费模式,加上过高的社保费率,对就业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社保困局亟待破局。


三、对社保困局的政策建议


国家层面也认识到过高的社保费率的不利影响,舆论普遍呼吁要降低社保费率,降低企业用工负担,这几年国家陆续降低社保费率。尽管如此,对企业来说,按照现行政策完全合规缴纳社保,用工成本仍然过高,绝大多数民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社保缴纳义务。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社保基数完全合规企业尚不及三成。

另一方面,社保基金支出的严峻形式,使得国家在降低社保费率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大社保征缴力度,国民的养老、医疗得到合理程度的保障也是应该的。

但不改变现有社保体系设计,要大幅降低社保费率是个不可能的任务,因为社保基金要保障上一代人以及未来不断加入的退休大军养老待遇、要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没有钱,怎么实现保障呢?

要保证社保基金平衡,只能开源节流。为此,笔者建议:

 (一)节流方面,需要明确国家强制性社保的定位,适当降低国家社保的保障水平。

当然,这种节流并非是说要降低退休人员的总体生活水平,只是降低强制性社保所占比例,提高其他养老保障水平。

举个例子,过去企业支付了10万元的用工成本,国家社保拿走了4万元,员工拿到6万元自己支配,当然,社保费率高时,给参保人的待遇可以给得高些;但换一种做法,就是企业支付10万元,国家社保可以只拿走2万元,员工到手8万元,这8万元,员工要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水平,可以从中拿一部分去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投资、储蓄或其他方式,从而保证未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国家社保起到维持退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功能。

 当然,降低参保人员待遇阻力会非常大,对已退休人员可尽量保持已有待遇不变或低速增长;对未来退休人员,则可以采取交得多拿得多、交得少拿得少的机制,这样也公平合理,企业和员工更容易接受。

 (二)开源方面,以其他税收来补充社保基金。

现在社保统筹基金的来源,就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企业承担社保(“用工税”),这就使得工资总额越高,企业税费负担越重,因此,企业会倾向于减少工资薪金支出(降薪或裁员),造成社保困局。

既然社保统筹本质是强制性征收税费来保障国民养老和医疗,就不一定非要只采取“用工税”这种形式,完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收或国有资产划拨等方式来解决,多管齐下。

即降低“用工税(社保缴费)”的税率,但用其他税源来补充,比如,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中,与劳动相关所得(新个税法的综合所得)相关的个税划入社保统筹基金,劳动所得个税也相当于是“用工税”的一种,而社保也是“用工税”,二者可以统筹考虑。从调剂作用来说,社保缴费(“用工税”)的缴费率是固定的,对实际工资低于社保最低基数的,还要拉高到最低基数来缴纳,而工资薪金的个税税率是累进制税率,调剂效果更好。

社保缴费是在现代国家建立以后新产生出来的,所以社保的预算长期以来是单列的预算,自收自支,自求平衡,但现在这样的观念已经与现实相去甚远了,比如日本用消费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德国用增值税来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也采取了国有资产划拨来充实养老基金,因此,适当降低“用工税”税率(社保缴费率),使用其他税种的一部分收入来保障国民的养老及医疗是完全可行的。这就好比教育支出,并不是仅仅靠教育附加费,而是通过国家税收收入来保障的。

 (三)大幅降低社保统筹基金的缴费比例,利用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自愿提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提高参保的积极性。

目前,造成社保困局的一个因素,就是统筹账户缴费比例过高,以养老保险为例,进入个人账户的是个人缴纳的8%,企业缴纳的18%~20%是进到统筹账户,这就导致企业负担过重,同时社保统筹缴费金额和员工利益关联不大,企业和员工参保意愿不强。当然,未来大幅降低统筹部分缴费比例,则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会下降,如果要保障退休后生活水平,有必要做大社保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笔者并不建议强制提高比例,而是允许员工自愿选择,引导和鼓励多交,多交多得,同时需要税收政策配套,对自愿多交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予以优惠。

 (四)扩大社保缴费基数,将劳务报酬纳入社保缴费基数。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与个人劳动相关所得已经合并成综合所得,统一进行征税。会计准则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也都是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处理。而目前的社保缴纳基数是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基本和工资薪金范围大体一致,劳务报酬并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为此,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改变用工关系的方式来规避社保缴纳义务,比如将雇佣关系变为劳务合作关系,支付劳务报酬,这块劳务报酬是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未来在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的同时,可以将不同形式的劳动所得都纳入到社保缴费基数,扩大社保基金来源,同时也体现税费公平合理性。

说实话,对这个政策建议,笔者是有些犹豫的,主要担心到时只采纳这个建议,缴费基数扩大了,社保缴费率却不下降,那样的话,反而更加剧了企业用工成本。

 (五)取消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财产情况也不相同,那些没交失业保险的人员没有保障,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可能经济并不困难。应由国家对生活陷入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保障,而没必要采取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人员保障资金来源可由养老基金或税收提供,取消失业保险基金后,可将这部分费率加到养老保险里,减少社保险种。

 (六)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取消住房公积金或改为自愿缴纳。

虽然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保范畴,但也是基于工资总额缴纳的,并构成企业用工成本的一部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保障职工住房的效果非常有限,,经济学家华生教授也多次呼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里不展开论述了,在降低社保费率有难度情况下,可以取消住房公积金,或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自愿性缴纳原则,由企业和员工自主决定缴费比率,如果住房公积金对企业及员工有利,相信企业及员工会选择缴纳;如果住房公积金对员工作用不大,那就选择不缴纳。住房公积金都是个人账户,没有统筹账户,取消住房金或改为自愿缴纳,改革起来相对容易。当然,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能不愿意,需要国家层面来推动这项制度改革。

总体来说,社保这事牵涉面广,改革难度大,但又迫在眉睫,降低社保费率,尤其是具有“用工税”性质的统筹基金。按照“小政府、大社会”思路,降低强制性社保缴纳比例,降低用工直接负担,鼓励多种方式解决养老、医疗,实现社保。

“道虽远,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社保体系改革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发声和关注。

以上政策建议可能未必成熟,供大家参考和批判,如还能有一点点的推动作用,足慰吾心!

作者:马军生 (复旦大学会计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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